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15号颁布时间:1999-08-03
1999年8月3日 沪国税流[1999]11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1999年7月31日止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
完毕的,不论有无欠税,都必须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两税”欠交申报
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如不按期如实填报《申报表》,
将取消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资格,并对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作全
额转入成本的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31日尚未纳库的属于1998
年12月底前应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严格审核。对纳税人属于1999年新欠的
增值税、消费税,不得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冲抵。
三、各单位在对一般纳税人上报的《申报表》审核后,应在1999年8月15
日前将分户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市局(税政一处)核定。市局将据此作为本次审
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冲抵1998年欠税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今后考核各单位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分摊情况的依据。
分户汇总表分商业和非商业分别汇总。
四、经市局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冲抵欠税数,由分局填列在企业的《申报表》
中,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在今年9月份的纳税申报中一次性予以反映,不得延迟。对
核定的冲抵欠税数应根据先抵所欠增值税,后抵所欠消费税的顺序处理。
五、一般纳税人如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所欠的增值税、消费税后仍有余
额的,对余额部分仍按市局沪国税流(1995)43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摊抵扣,
直至抵扣完毕。
分户汇总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国税发[1999]129号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
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
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
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
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
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
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
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