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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50号颁布时间:1999-05-10

     1999年5月10日 沪国税流[1999]5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1.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有权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 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各主管国家税务 局核准后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2.本通知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对饲料范围所作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相应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 国税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 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 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 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 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 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 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 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 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 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 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 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 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 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 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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