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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52号颁布时间:2001-11-14

     2001年11月14日 沪税浦稽[2001]52号 各税务分局:   现将市地税局沪税稽[2001]106号文《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 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      2001年10月22日 沪税稽[2001]106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清理、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函》(沪交财 [2001]第6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清理、改版交通运输(公路运输) 统一发票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有17种,其中含4种有抵扣联的运输 发票,即公路运输货票(包括公路运输货票电脑版)、个体联户运输发票、汽车零担 运输货票、联运包装托运发票。清理、改版后的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为 10种,其中含两种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即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甲、乙、丙)、 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甲、乙)。   二、清理、改版后的票种为:   (一)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甲、乙、丙);   (二)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甲、乙);   (三)上海市公路货运装卸发票;   (四)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一类、二类);   (五)上海市公路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   (六)上海市跨省市汽车客运包车发票;   (七)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甲、乙);   (八)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发票;   (九)上海市个体人力货车运费定额统一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十)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以上各票种的票样附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水平,有效抑 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决定对改版后的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 发票。除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发票以外,均采用国税总局推荐的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 厂研制生产的第二代干式复写纸作为发票专用纸。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干式复写纸的管理要求,地税局系统发票用绿色(第 一、二及抵扣联)、蓝色(其他联次),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干式复写纸的领购、使用、印制、管理与防伪水印纸相同。   (三)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各联印色为: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 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第三联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四联记账联红 色油墨印框;第五联孔蓝色油墨印框;第六联紫色油墨印框。需说明的是:绿色油墨 只能用在抵扣联上,其他联次不能使用。   (四)公路运输业统一发票除使用干式复写纸纸,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四、目前使用的公路运输统一发票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   特此函复。 各票种的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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