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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38号颁布时间:2001-10-30

     2001年10月30日 沪税所二[2001]3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个 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属地方税收,税收征管采取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办法。1995年,市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 法的若干规定》[沪税政二(1995)7号],根据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征收 同步和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户管分工由原来按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征收,调整为由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征收,先在区税务局范围实施, 原南汇、松江、奉贤、青浦、金山、祟明六个县税务局范围暂缓调整,视各区税务局 实施情况适时推开。几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证明,这种税收征管办法,对实现税收源 泉的有效监控,防止税收流失,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完善税收征管办法,提高税 收征管水平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鉴于第一步调整市属企业的税收征管经验和原县行政区域调整变化的状况, 决定实施第二步调整,凡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实施 第一步调整、目前由区税务局征收的市属企业单位,实行由各财税分局负责税收代征 收的办法。   三、市属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机关调整后,由区税务机关将已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市属企业单位,于2001年12月25日前,填报《市属企业单位个人所 得税税收征管情况移交表》(见附件),移交财税分局。各区税务机关与财税分局之 间要做好税收征管移交衔接工作,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本通知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市属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情况移交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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