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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1年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单位的补充通知

沪税所二[2001]29号颁布时间:2001-09-21

     2001年9月21日 沪税所二[2001]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局沪税二便[1997]3号《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下列10 家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具体单位是: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沪)、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沪)、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沪)、广东省第二建筑工 程公司(沪)、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沪)、海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沪)、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铁十六局上海磁悬浮工程项目经理部、中国石化集团第四 建设公司上海漕泾工程项目经理部、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   以上10家单位实行查账征收的实行期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6 月30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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