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01号颁布时间:2001-10-10
2001年10月10日 沪税浦政[2001]101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二[2001]30号文《关于明确本市个人投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各分局职能科所应按现有的业务分工,做好相关企业带征率的核定工作和
计算机录入或修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
(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沪税所二[2001]30号
各区县税务局: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水泥、
木材、钢材以及快递服务等经营行业(项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带征率问题
上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部分经营行
业(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明确如下:
1.经营水泥、木材、钢材的带征率为0.4%;
2.经营铝合金材料的带征率为0.6%;
3.经营快递服务的带征率为3%;
4.经营文化、体育培训的带征率为4%。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