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沪财税政[1999]11号   为贯彻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 999)22号],落实市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 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沪财税政(199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现将财税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中的财税政策问题   1.《实施细则》中所称“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或“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是 指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可连续享受36个月或60个月的财政列收列支返还政策。   2.财政按转化项目净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技术 贡献程度给予列收列支返还:   净增加税收额=报告期税收额-基期税收额   技术贡献系数=先进性等级系数×项目等级系数   3.企业申报的转化项目,其经济效益衡量应按实反映,若上年无实际销售发生, 申报年情况可用预测方法处理,但到年终时,若产品销售收入实际结果不足预测水平 的70%,则减半享受可返税额。   4.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 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后,可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 费。   5.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单位购买转化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签订房地产权 属转移合同按规定交纳契税,其中50%部分由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实施财政贴费。   6.投资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企业税后利润所属年度的确定,从发生投资的上一个 年度开始依次往前推算。   7.投资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是指项目公司组建时,形成公司资本金的投资 以及以后追加或增加项目公司资本金的投资。   投资企业未履行投资合同,合同期内发生股权转让等行为,实际投资期不满五年, 其已享受财税优惠返还的税款,主管财税部门应予以追缴收回。企业实际投资期起始, 从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之日起计算。   8.对经认定的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的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关 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 企一(1998)272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6册第96页) 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信用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9.国内出国学习的海外留学人员,其经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 定的转化项目,在本市进行转化时所兴办的企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内资 企业性质的,按内资企业的财税政策执行;认定为“三资”企业的,按“三资”企业 财税政策执行。   二、企业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和税收返还的程序   1.企业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程序   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 持转化项目认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成果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 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地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 (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办理享受政策核定手续。主管税务 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审定后, 将审定结果告知主管财政税务部门,由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告知申请企业。   《核定表》由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向企业发放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时 一并给予。   2.企业申请转化项目税收返还的程序   转化项目若同时可以享受其他财税政策的,企业按先申报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 再申报享受其他项目财税政策的次序办理。   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还”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税政策的原则, 对项目未纳税金部分和项目已享受其他财税政策返还部分,企业申报时应予剔除计算。   申请转化项目或孵化项目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的企业,在企业年度会计决算 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持:①技术成果转让、合作合同和技术成果 已实际投入项目的有关证明,②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纳税清单;③申请返税期内的纳税 申报表和应交税金明细表;④财税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等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提 出返税申请。   申请转化项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返还的企业,应在转化项目开始实施后的 一个月内,持①转化项目认定证明;②技术成果转让、合作合同和技术成果已实际投 入项目的有关证明;③市房地局对项目用地认定材料等资料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返还 申请。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成果完成人,应在税款交纳后一个 月内,持①纳税税单;②主管税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收益确 认表》;③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等资料,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   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企业,应加强对转化项目的核算,正确计算项目收入与 所得。企业取得财政部门返还的各项已征税款,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4)1 90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409页)文规定作会计处理。   三、各级财税部门的工作要求   1.主管财税部门应主动参与本地区或联系行业高新技术成果申报认定工作并提 出工作意见。主管财税部门接到企业要求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申请(即《核定表》) 后,应认真审核,了解项目原有的生产销售情况,已享受其他财税优惠政策的内容, 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定。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返税项目、项目返税幅度、操作时间、步骤,由市局统一 下达。各级财税部门应按照市局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转化项目的税收返还, 本着同一项目(或产品)不得重复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原则,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材 料,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局审批。个人所得税的返还按财政收入级 次,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区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财政 部门在接到市局有关税收返还批准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   四、本《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 附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程序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             ↓   企业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持转化项目认 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成果转让合同送主管税务部门             ↓        市、区县财税部门审核             ↓      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企业 附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税收返还程序   企业年度会计决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              ↓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品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持:①技术成果转让、合作合同和技术成果已实际投入项目的有关证明;②纳税凭证 复印件及纳税清单;③申请返税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和应交税金明细表;④财税部门需 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等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返还申请。              ↓         市、区县财税部门审核              ↓ 主管财政部门在接到市局有关批准通知后办理返还手续 附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申请个人所得税返还程序   成果完成人在取得转让收益后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收益确 认表》,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规定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成果完成人在个人所得税交纳后一个月内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个人所 得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持①纳税税单②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海市高新技术 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收益确认表》③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等资料,向纳税地 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              ↓      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通知成果完成人              ↓ 成果完成人接到主管财政部门通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现金 附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收益确认表                          编号:                          金额单位:元(角分)         申报内容      申报数         审核数 1 成果完成人姓名 2 身份证号码 3 实际居住地址 4 联系电话 5 成果名称 6 认定编号 7 成果转出单位名称 8 成果转入单位名称 9 合同编号 10 合同公证单位 11 公证编号 12 成果转让方式 13 成果转让收入 14 成果转让收益 15 成果完成人获得转让收益的比例 16 成果完成人本次获得转让收益金额 成果转同单位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日  期               单位盖章                                日  期 注:1.本表由成果完成人填写送单位盖章后向各税务机关申报   2.本表一式五份。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出单位、税务机关各一份,财政二份 附5: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角分)          申报内容       申报数       审核数 1 申请人姓名 2 身份证号码 3 实际居住地址 4 联系电话 5 《收益确认表》编号 6 成果完成人本次获得转让收益金额 7 已纳税金额 8 税单编号 9 纳税日期 10 征税机关名称 11 12 13 14 15 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  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财政部门二份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