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税流便[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11-23

     2001年11月23日 沪税流便[2001]13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分局:   近接有关分局来电,要求对本市物业管理单位按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收 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对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暂按下列规定 征收营业税:   一、对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高层住宅电梯、水 泵运行费的收费管理办法和价格向居民收取,并实行单独核算,按实列支的,可视同 代收代付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未按市房地局、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价格收取和管理,或并入 物业管理管理费收入一并收取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三、本《通知》下发后,对原已征收的部分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