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关于私营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2001]13号
颁布时间:2001-06-26
2001年6月26日 浦税政代[2001]1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近期,部分分局来电请示私营企业变更税务登记而改变征收机关,对其未分配税
后利润及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金缓征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处理事宜,现根据市局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沪地税四(1996)19号文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私营企业因登记地迁
徒,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而改变税务征收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结清企业的应
纳税款。
原市局税政四处在解释时明确:企业变更税务登记而改变税务征收机关的,是指
企业迁移至外区县的。
二、私营企业在浦东新区各分局之间的迁移,其户管仍在浦东新区,不属改变税
务征收机关,仍可按原规定对其未分配税后利润及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
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金部分,采取挂账办法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投资者以企业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
资本金时,应按沪地税四(1999)9号文的规定,做好缓征税款的会计处理,各
分局要督促企业做好缓征税款的会计处理,凡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应按章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
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和应征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和部分,借记“利润分配一
应付利润”或“盈余公积”科目,按企业转增的实收资本金和按规定应征缓征的个人
所得税税款分别贷记“实收资本;和“递延税款”科目,并在“递延税款”科目下设
置“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各分局对私营企业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金的部
分,采取挂账办法暂缓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要建立缓征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台账,避
免企业外迁或歇业时税款的流失。各分局在私营企业迁移到新区其他分局时,要做好
该企业缓征税款等相关资料的移接交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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