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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私营企业亏损审定的实施意见

沪税浦政[2001]37号 颁布时间:2001-06-28

     2001年6月28日 沪税浦政[2001]37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加强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扣除的审 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 管理办法》及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对2000年度私 营企业亏损审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定范围   凡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年度纳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亏损的私 营企业均须进行亏损审定,带征户除外。   二、时间安排   根据市局的要求,亏损审定工作在10月前全面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1.6月份,宣传发动,业务培训。   2.7~9月份,组织实施,全面完成。   3.10月10日前,各分局完成亏损审定工作总结并上报区局。10月20日 前,区局完成亏损审定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局。   三、审定权限   私营企业年亏损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各分局 审核后,报送区局审定或呈报市局审批。   四、审定规程   亏损审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内容多,要求高,企业亏损情况又各异。 因此,必须严格掌握政策,要规范、有序操作。   1.企业申报。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亏损的企业均须填写《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所,并同时附报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其中年度亏损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 上的企业,原则上应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   2.税务所初审。税务所要依据税收法规及市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报资料。对企业亏损申 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应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嫌疑, 多报亏损或报送资料不能说明问题的,要调阅企业的账册、凭证等有关材料或深入企 业进行审核。税务所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局审批。   3.分局审批核报。各分局税政科对税务所上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审定 表》及有关资料要认真进行逐户审核,发现税务所初审审核不实或政策掌握上有偏差 的,要及时纠正或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必要时要深入税务所或企业进行调查核实,确 保复核的准确性。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在分局审批权限内的,由分局负责批准;不属 分局审批权限内的,要及时提出复核意见,报区局审批。   4.区局、市局审批。根据审批权限,区局应根据分局上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亏损审定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各分局报送的材料汇总后移送稽查大队进 行审查复核,经稽查大队检查后,由税政处提出报批意见后呈送区局领导审批或上报 市局批难。   五、其他要求   1.各分局在开展亏损审定工作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业务培训,把握质量 与时间进度,确保亏损审定工作按时完成。   2.落实财务与税务处理。在亏损审定工作中,对经终结审定,涉及应纳税所得 额调整的,要及时告知企业按财会制度予以调整账户。同时,对调增应税所得额部分 应及时将税款补缴入库。对审定中,发现企业多报或溢报亏损的,可按国税函发(1 996)653号文规定执行。   3.私营企业亏损户中,如有企业提出企业亏损不需弥补,必须由企业提出书面 报告报经分局核批,并汇总后报区局备案。   各分局在亏损审定工作结束后,要做好企业弥补亏损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以前 亏损年度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弥补亏损 等情况。在台账登录完毕后,报一份软盘送区局税政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私营企业弥补亏损记录台账(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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