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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行业协会会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2001]54号颁布时间:2001-06-20

     2001年6月20日 沪税外[2001]54号 徐汇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企业支付行业协会会费在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沪税徐税政 [2001]4号)悉。经研究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 纳的会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所得税前列支:   一、该协会、学会是依法成立的;   二、其收费标准是经市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   三、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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