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税政处代电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税政处代电通知颁布时间:2001-08-28

     2001年8月28日 浦税政代[2001]15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财税三分局关于进料加工登记申报的《须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浦税 政[2001]69号文精神予以贯彻落实,做好对内辅导、对外宣传工作。特别需 要注意的是,凡2001年1月1日起有进料加工出口业务还未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 续的企业,必须立即补办,否则其相应复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不得作为外销收入办 理“免抵退”税的申报,视同内销征税。   特此通知。 附件:进料加工登记申报须知   一、正常办理登记手续:   1.加工贸易批准证(正本)三份。   2.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注:一联和合同装订后留存我局;两联加盖登记章后返回企业,其中:一联企业 留存,一联据以到海关办理登记手册。   凡2001年1月1日起有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需补办登记。登记时 必须提供的资料:   1.加工贸易批准证(正本)两份   2.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二、填表说明:   第1栏:按进口料件品种依次编号   第2栏:填表日期   第3栏:海关手册号   第4栏:海关申报进口的HS代码   第5栏: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口美元金额(备案数)   第6栏:为零   第7栏:7=5+6   第8栏:复出口商品HS代码   第9栏:根据加工贸易批准证上的成品返销期填写   第10栏:复出口商品的出口美元总值(可按手册备案上的出口金额填写)   注①一本手册填写一份申请表,一本手册同时申报多种料的,可按相同的海关大 类代码汇总填列;   注②进料非对口的,9、10两栏可以不填;   注③若进出口备案上的金额不是美元计价,在申请表右上角以当月记账汇率注明。   三、进料加工申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一式五联)   2.海关登记手册(正本)和复印件(海关登记手册的封面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 表的复印件)   3.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复印件)   4.加工贸易批准证(必须盖有我分局进料加工登记专用章)   注:2001年7月份前,已核销手册可凭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前来补申报。   四、受理时间:   自每周一下午开始至周五上午止。(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对外不受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