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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清算审核中有关情况的通报及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的意见

沪税浦政[2001]82号颁布时间:2001-08-29

     2001年8月29日 沪税浦政[2001]82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2000年度“免、抵、退”税的清算审核,在各分局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 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从总体情况看,清算资料的填制、上报、审核,税收政策的理解、 把握、执行等,较以往年度有了较大提高,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将审核中发现的 问题通报如下,并提出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的具体意见。   一、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个别企业仅上报一份“清算说明”。   2.部分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未按规定加盖企业 公章。   3.企业填报的“清算说明”中,未注明“本企业此次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 件一致”。   4.许多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在无法提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的情况下擅自 作免税收入处理。   5.部分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清算说明”中未对国内采购垫辅料的进 项税额进行说明;个别确无国内采购垫辅料的,未按规定附说明材料或者其说明材料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部分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在无法分 清的情况下,未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划分并将来料加工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6.出口收汇核销单存在的问题较多,有的未加盖企业名称的条形章;有的未加 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销章;个别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上有涂改痕迹,但未加盖外汇 管理局的更正章;有的企业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骑缝处还有一个注明是外高桥结 汇的小扁条章,企业也无法提供境外结汇水单,销售收入未除以1.17转内销。   7.许多企业将CIF价作为FOB价录入,有的企业在将CIF价换算成FOB价时,未按 规定的扣除方式换算成FOB价。   8.部分企业将签发日期为2001年的出口报关单,也计算在2000年的出 口收入内,未按规定扣除。   9.部分企业的相应单证数额不一致时,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特别是外销发票金 额大,而其他单证又无法补齐时,未按规定转内销。   10.许多企业认为出口商品代码无关紧要,常常错误输录,将非本企业出口范 围内的商品代码输入出口商品范围内或者将进口商品代码输为出口商品代码,造成市 局电脑审核时出现大量出错信息。   11.进料加工贸易的审核中:   (1)缺漏手册严重。在审核外销单证的过程中,审核人员未将企业所有涉及到 进料加工的出口报关单上的手册备案号摘录下来并要求企业提供。   (2)企业提供的进料加工手册不全。企业往往以更换财务或报关员,或者财务 部与物流部等工作无法协调为由,上交的手册不齐全。   (3)许多企业未根据出口数额按比例核销,而是全部按照100%的数量核销, 造成核销数量大于进口数量。   (4)许多企业将一本手册按照不同的月份输入,造成审核人员的不便,也容易 造成核销比例超过100%的情况。   12.许多企业将原有的单证不齐的销售收入补齐单证或转为内销后,未按规定 更改原有单证不齐的备案记录,造成了在市局的电脑读盘过程中无法通过的情况。   33.税务人员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更改后,未要求企业更改盘片 或者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具体意见   1.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各单位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千方百计扩大出 口”和“要象打击走私和骗汇一样,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指示 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体税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经常开展思想和形势教育,深刻领 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努力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提高 工作水平,以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落实。   2.税收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刚性强、规范要求高,各部门 要加强税政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各项政策的规范落实。对基层征税机关而言,重 点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国家对来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 件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实免税政策。但许多企业在未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 税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对收入作免税处理,反映出企业对于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和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核销手续的意识淡薄,也反映了各征收部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时 较马虎。为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同时对企业来料加工业务是否取得了免 税证明进行审查,对于没有取得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应视同内销税。各申报环节应 加强审核,对无免税证明的,一律照章征收。   (2)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进项税额税务处理。来料加工业务实行免税政策,来 料加工收入不在免抵退申报表中反映,但是来料加工业务发生的进项税必须计入成本, 如来料加工业务发生的国内垫料等。部分企业由于来料加工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 清楚的,原则上应按照销售收入的比率来划分进项税并将来料加工业务发生的进项税 额计入成本。各企业应将进项税额的划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3)进料加工贸易的审核。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料件有进口、出口、核销各环 节,进料加工业务目前在核销环节进行申报,对跨年度核销或退税率发生变化的应按 出口环节处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进口料件进行审核时,需认真核对企业提供的核销 手册和出口报关单。   由于对进口料件税务处理影响企业“不予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及“应纳 税额”(即使征、退税率一致的企业的进口料件的处理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 但仍影响企业的“免抵”税额),因此,各分局应加强对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的 纳税辅导,要求其如实按规定申报。   (4)外销收入的确认。按照规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以报关单上的签发 日期为准。但由于外销收入的入账日期与实际离境日期不一致,每月的汇率不一样, 造成外销收入申报数与外销收入账面数不一致。为此,在实际操作中,对在年度内未 发生退税率变化的外销收入,可按外销收入入账日期确定外销收入申报数;对于外销 收入所属期判定涉及跨年度的,则一律以报关单上的签发日期为准,并在清算说明中 对外销收入申报数与外销收入账面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原因,且提供外销发票、出口 报关单复印件。   同时,出口企业的外销收入是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算依据的。当出口企业以 到岸价格(CIF价)结算出口货物时,必须先扣除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换 算成离岸价(FOB价)才能计算出口货物销售额。若企业无法提供上述原始单据,也 可以到岸价的5%的折扣率统扣换算成离岸价。但是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内,只能选择 一种扣除方式,不得随意更改。   (5)进项税额的确认。每月进项税额发生数应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 重点是上年结转税款:一是由于上年清算时企业应纳税额绝对值大于免抵退税额造成 的留退税额(上年清算汇总表内已注明),可计入次年一月进项;二是新办企业进项 大于销项的留抵税额可计入次年一月进项。其他原因如溢缴税款等造成的上年留抵税 款不予计入次年一月进项。   3.日常监控要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实行以来,充分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 杠杆手段支持和促进出口创汇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和变化尚未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或者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原因,在办理迟税的过程中容 易出现种种疏漏甚至出现骗取退税的情况。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 税工作的监控。应加深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及时向企业宣讲政 策,辅导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应加强对政策的学习,正确执行政策,严肃税收 法纪,从严把关,堵塞出口退税工作中的漏洞,避免国家财政遭受损失,确保财政收 支平衡。   4.违章处罚要进一步严肃。依照国家刑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种骗取出 口退(免)税和各种违反税务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具体性质和情节,应予以相应 的处罚。   (1)对于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按规定建立、 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或者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 证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对于因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者企 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 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3)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 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4)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 出口经营权。   (5)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 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 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章犯法处罚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条例予以处 罚。   5.政策宣传要进一步到位。在“免、抵、退”税清算中发现,许多企业对“免、 抵、退”税政策一知半解,有些老外商投资企业对“免、抵、退”税的流程尤其陌生, 部分进行“来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擅自对未办理免税证明的货物进行免税处理, 故请各分局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企业掌握政策、用好政策,高 质量地完成“免、抵、退”税的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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