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22号颁布时间:2001-08-13

     2001年8月13日 沪税浦稽[2001]22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地税局沪税稽[2001]69号文《关于使用〈国际海运运输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按市局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2日 沪税稽[2001]6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去年,市局以沪地税稽[2000]5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 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海运业外汇收支的管理,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 分局联系,现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第二条作如下调整:《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 发票》五联联次顺序为: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 伪油墨印框;第三联为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四联为购付汇联,红色油墨印框; 第五联为记帐联,孔蓝色油墨印框,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各税务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对从事国际海运的经营人在申请印制《国际海运 业运输专用发票》时,即可按第一条的要求批印发票。   三、目前已印制、使用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 10月31日。   特此通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