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22号颁布时间:2001-08-13
2001年8月13日 沪税浦稽[2001]22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地税局沪税稽[2001]69号文《关于使用〈国际海运运输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按市局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2日 沪税稽[2001]6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去年,市局以沪地税稽[2000]5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
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海运业外汇收支的管理,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
分局联系,现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第二条作如下调整:《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
发票》五联联次顺序为: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
伪油墨印框;第三联为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四联为购付汇联,红色油墨印框;
第五联为记帐联,孔蓝色油墨印框,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各税务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对从事国际海运的经营人在申请印制《国际海运
业运输专用发票》时,即可按第一条的要求批印发票。
三、目前已印制、使用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
10月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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