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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浦东新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8-09

     2001年8月9日 沪税浦稽[2001]19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完善和规范专用税票管理工作,提高专用税 票的管理水平,根据市局沪国税退[2000]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出口 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征管实际,特制定《浦东新区税务局 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请各分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在实施中遇有新情况、 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特此通知。 附件1: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0日    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出口货物的税收及专用税票的各项管理(以下简称“金关”工程),涉及到多个 职能部门。为加强领导,新区局成立“出口退税管理”的工作小组,周振家局长任组 长,分管副局长苍铁城、李春常任副组长,区局稽管处、信息中心、税政处、计会处 领导为组员。今后工作小组将统一协调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各分局也要根据实际, 明确分局主要负责人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相应成立工作小组。   (二)工作职责:   新区局的“金关”工程由区局稽管处牵头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各分局的 “金关”工程由稽管科牵头协调和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各分局科所的具体工作职责如 下:   1.分局稽管科   除负责“金关”工程的牵头、协调、组织落实外;应负责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情 况检查。具体职能是:   (1)负责制定“金关”工程管理工作的各项落实措施及操作规程,包括各项基 础动态管理办法、考核办法。   (2)负责协调各科所的各项具体工作;对专用税票(注:指“税收(出口货物 专用)缴款书”及“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二种税票)开具、检验、上报等情况进行 监督。   (3)负责组织召开本分局的“金关”规程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研究存在问 题并及时上报;制定培训办法并予以具体落实。   (4)负责对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稽核、协查、 函调的布置落实工作。   2.分局征收所:   (1)负责对需开具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的企业辅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对专用 税票的领用、保管工作。   (2)负责专用税票开具的窗口受理,核对工作。   (3)负责专用税票的具体开具、核对、稽核工作。   (4)负责对专用税票及有关资料的装订等各项基础台账工作。   (5)负责对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软盘及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   3.分局计算机科:   (1)负责“金关”工程各个系统的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和日常运行与维护工作。   (2)负责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校验工作。   (3)负责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网上上报工作。   4.分局税政科:   (1)负责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的布置,辅导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2)负责对首次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核工作。   (3)负责对因开具“专用缴款书”而溢交税款的退库审批工作。   5.分局综合税务所:   (1)负责对出口货物退税需开具专用缴款书初次申请或改变、增加产品的企业, 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并书面签报报税政科。   (2)负责对出口退税企业的日常检查、协查、函调实施工作。   (3)负责对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因溢缴税款退库的检查、审核、并签报报税政 科。   (三)岗位设置:   各分局应根据此项工作量的实际情况,落实2名以上专职人员,具体从事窗口接 待、受理申报、复核开票、稽核上报、基础台账等各项具体工作,专职人员应从工作 责任性强、业务精通的干部中确定。   各分局对确定的受理专用窗口,要及时对外公开受理的时间、范围、条件及有关 办事程序等。规定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的时间对外接待受理申报。   (四)审批权限:   (1)对初次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需经实地调查、核实书面报税政 科复核,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同意,方可有资格开具。   (2)对纳税人因开具“专用缴款书”而溢缴税款的退库,应由综合税务所进行 详细审核,检查后,以专题签报送分局税政科,经税政科复核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 能办理退库手续。   (3)对个别纳税人全年各季的出口货物比例均低于50%而要求退还因开具 “专用缴款书”而溢缴的税款,各分局应认真把关,从严掌握,按上述权限审批退库 后,将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局税政处备案。   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专用税票开具的资格认定:   供货企业销售货物给出口企业,办理开具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部门的资格认定。   1.企业办理资格认定需报送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本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出口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资格认定表》(附件一);   (6)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资格认定的程序:   对首次申请开票的企业,征收所窗口受理后,经书面审核,资料齐全,填写清楚 的交综合税务所进行实地调查、审核。调查、核实人员应根据沪国税退[2000] 13号文(附件三)第一至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审核其外销产品是否属于自产产品, 并核实企业的进项发票,资金往来,审核其经营规模、生产厂房及设备,增值税税负 率等情况,核查人员要求上述问题提出详细的书面签报报税政科,经税政科复核并经 分管局长批准,并同时书面(即“资格认定表”)通知稽管科、征收所、综合所和企 业,给企业发放《“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准开证》(附件二)。申请企业凭书面通 知到征收大厅的专设窗口按有关要求正式办理开具“专用缴款书”。   (二)企业办理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程序   1.企业办理开具专用缴款书报送的资料   凡经资格认定准予开具缴款书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在货物实现销售后, 交纳增值税前持以下资料向征收大厅的专设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下述资料。   (1)本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2)货物销售合同复印件;   (3)《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附件四);   (4)《“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准开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申请的资料审核要求:   征收大厅窗口受理人员,收到企业填报的申请资料后,必须认真予以审核,对出 口货物的销售发票及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是否 填写清楚,计算是否正确.销售的是否属资格认定中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否属出口企 业(如果与原认定的出口企业不一致,则需提供本次出口企业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等逐笔进行核实,(如果所开具货物,不属原资格认定时的 产品则应移综合税务所核查,核实后报税政科审批)。   (三)企业办理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程序   1.企业办理开具完税分割单需报送的资料   对出口货物将购进的已开具专用缴款书的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持 以下资料向征收大厅提出申请开具完善分割单。   (1)《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申请表》(附件五);   (2)原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原件;   (3)本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4)货物销售合同复印件;   (5)《“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准开证》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要求:   操作人员应根据沪国税退[2000]13号文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结合“专用 缴款书”审核的程序进项审核;   (四)专用税票的开具程序   1.字轨号维护及录入规则:   (1)字轨号维护:   将缴款书或分割单上第一次出现的不同的字轨号,录入计算机以备开具的缴款书 或分割单校检使用。一个相同的字轨号只需录入一次,当某一字轨号作废或停用时, 将注销标志设置为1注销,反之注销标志为0未注销。   (2)字轨号录入规则:   如果油印字轨批号为四位数(如:0961)则全部输入:如果油印字轨批号为 六位数(如:020001)则必须省略字轨批号中第二、第三位,则输入“000 1”。   2.缴款书号码输入要求:   由于缴款书和分割单号码的输入采用N+1方式,(即第二次以后开具时号码会 自动N+1,最多累计次数为24),所以进入开票功能后,首次输入的号码必须认 真仔细并且两次输入。   3.海关代码必须准确,且购货单位的海关代码第一、二位必须与购货单位的税 号前两位一致。   4.税种有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应区分明确。   5.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中发票号码栏,必须如实填写,各发票号码之间以空格 或句号分隔,不能使用逗号。   6.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中各栏内容的填写应完整、正确,特别要注意缴款单位 税务登记号,购货企业税务登记号,海关代码,计量单位、销售金额,实缴税额等重 要字段的完整和正确, 7.一张税票可以开三应税栏目,货物名称允许长记录,一 旦超过8个汉字会采取换行打印方式,但此张税票只允许开这一条长记录货物名称的 栏目,即此税票只能开一行应税栏目。   8.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个可开具二份(或以上)专用缴款书专用发票和专用缴 款书不可交叉开具。   9.计量单位可以在代码库内找到,也允许即时汉字输入、但此输入的计量单位 只允许在“ZX”代码中输入。   10.待上述内容输入完毕后,必须与企业的“申请表”内容核对无误后,才能 予以打印税单。   11.企业接受专用税票时必须进行校对所开具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并在企业 的“申请表”右上角签上验收入的姓名。   (五)专用税票的校验和上报要求。   1.上报前的电子信息数据校验:   各分局计算机科针对已开具且已入库销号后装订成册的专用税票及计算机内的电 子信息数据,在上报前必须根据《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上报校验计算机软件》 (附件六)及《出口货物完善分割单系统新增内容》(附件七)的操作方法,进行校 验认证电子信息数据,并有当月的认证校验情况记录,以备查验。对校验出有差错的 地方,在仔细核对原始情况后予以修改:   2.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数据上报:   (1)上报时间和方式:   各分局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时必须提前),将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数据报新区 局稽管处(软盘方式、包括《上报数据统计表》[附件八]),同时在每月的8日前 将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数据通过金税网络传送至市局稽管处;   (2)上报数据文件名及格式: A.上报文件时,将当期所开具的,且已入库销号后的专用税票分别生成如下文件名: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renzjks.lst文件。   出口货物分割单:renzfgd.lst文件。   并根据上报的月份将上报文件名修改为renzjks+月份.lst和renzfgd+月份. lst,如7月份上报6月份数据时,数据文件名分别应该是renxjks06.lst和renz fgd06.lst. B.数据转换后形成的上传文本文件的各字段,必须以逗号分隔,日期类型格式是YY -MM-DD.   六、未通过交叉稽核的数据核查,分析上报要求:   针对市局定期返回的未通过交叉稽核的数据。各分局必须逐条进行核查,分析原 因,并在下发后一周内,将修改后的数据按《专用税票数据库结构定义说明》(附件 九)要求。以软盘形式上报(使用2.5以下的版本)并附《专用税票稽核检查分析 汇总表》(附件十)和《上报数据统计表》。对属于企业差错的尚需增加书面打印数 据。   附资料、表式清单如下:   附件一、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企业资格认定表;   附件二、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准开证;   附件三、沪国税退[2000]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出口退税专用税 票管理的通知;   附件四、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   附件五、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申请表;   附件六、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上报校验计算机软件;   附件七、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系统新增内容;   附件八、上报数据统计表;   附件九、专用税票数据库结构定义说明;   附件十、专用税票稽核检查分析汇总表。 附件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沪国税退[2000]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专用税票管理工作,提高本市专用税票的管理水平,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专用税 票管理的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税票:   (一)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   1.“生产企业”是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类型的外商投资企 业。   2.“市县外贸企业”指地市级或市县级外贸管理部门所属的专门经营出口货物 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具有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   3.“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 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联营企业定牌产品)。生产型集团公 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   本规定所述扩散产品或协作产品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协作产品须能 与主产品配套使用、且产品供销双方须有相对固定的协作生产合同;扩散产品须具有 与主产品相同的性能及品牌,且供销双方有扩散联营生产协议;(2)扩散产品、协 作产品的牛产企业须具备厂房、设备、工人等基本的生产能力,且经开具专用税票税 务机关备案认可。   生产型集团公司需提供集团批准文件、成员企业名单。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可以视同企业自产 货物,开具专用税票。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必须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给受托方,受托 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的货物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货 物,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货物,以及由受托方以委 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货物,都不得作为自产货物,而应当按外购货物处理。   5.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必须是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列明的允许经 营范围内的货物,并且生产企业有此种产品的生产能力。   (二)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的货物。   (三)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 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农业产品收购单位”指基层供销社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从事农、 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不包括其他从事兼营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 的企业。   (四)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 准认定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具体批准认定手续须先由市机电出口办公室审批后 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认定,经批准后难予开具专用税票。对未办妥上述审批认定 手续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征税机关不予开具专用税票。   (五)科研单位、商业前店后工场等非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 货物,如果是自己制造、加工的,可比照生产企业开具专用税票。   (六)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申请退税,供货 地征税机关凭退税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 和供货合同,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具专用税票。专用税票的开具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 行。   二、下列货物不予开具专用税票:   (一)生产企业销售的非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设 备供应公司销售给非出口企业的货物。   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非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   (三)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 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 并收回出口的货物除外。   (四)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五)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如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 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六)国家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包括卷烟。   (七)生产企业供应给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三、对下列问题的掌握原则:   (一)工贸企业收购货物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   工贸型出口企业只可经营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对于收购的货物超出 经营范围的外购货物,供货地征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专用税票。但经外经贸委批准同 意的《超出口商品目录出口申请表》上列明的商品,可在批准出口额度内开具专用税 票。   (二)生产企业委托加工货物认定为自产货物问题。   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货物是否认定为自产货物,要看此生产企业是否有此种产品 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包括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工人等,在生产任务过重, 本企业无法完成的情况下,这部分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可认定为自产货物,并开具 专用缴款书。   对于生产企业不具备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设备,全部靠购进原材料发往外单位进 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能作为自产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   (三)对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具专用税票问题。   福利企业可享受先征后返政策,但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不能享受先 征后返政策,可开具专用税票。对销售给外贸企业的非出口货物,不能开具专用税票, 但可享受先征后返政策。   对经批准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 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可开具专用税票。   四、专用税票开具中的征收率问题   (一)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 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 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 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 业产品,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二)对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仍按 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税票。   (三)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的加工 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税票。   (四)对于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可以开具专用税票的出口货物一律按增值税法定 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税票。   五、关于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问题   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的已开具专用税票的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 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实缴 销。由该县级税务局按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 第一联随专用缴款书留存县级税务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县级外贸企 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调拨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销售环节有增值 的,除先按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外(同上),增值部分则按 增值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率计算调拨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另行开具专用税票,由出口企 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交给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六、企业申请开具专用税票的手续   按规定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销售货物给出口企业,在货物实现销售以后及 缴纳增值税前,①应持本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复印件,②出口企业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向主管征税机关领取,③“使用出口产品 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申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并 加盖公章。随同上述有关资料、证件一并报送主管征税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 填开专用缴款书,由缴税单位自行到开户银行解缴,经银行收款盖章后,再将专用缴 款书交给出口企业。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多次销售给同一出口企业的,从第二 次起可不再附送上述资料。   七、其他需要重申的问题   (一)关于出口货物因开具专用税票多缴纳而又无法抵减完的税款的处理问题。   根据沪国税流[2000]101号文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指销售给出口企 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因开具“专用缴款书”而按征收率预交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当 期应纳税款中抵减。如在一个季度内出口货物金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 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予以退库。对纳税人如按季计算,出口货物金额 比例低于50%,对其多缴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应转入下一纳税朗继续予以抵减。 对个别纳税人,如果出口货物金额比例全年各季均低于50%,且内外销产品税负又 较低,其多缴纳的税款全年无法抵减完的,在年度终了后,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查其外销产品确属自产,并核实企业进项发票真实、资金往来、生产经 营规模以及产品税负正常后,对其当年度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作退库处理。   (二)对于已开具专用税票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问题的处理。   对已开具专用税票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关、退货时,出口企业在向我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证明时,同时附送该批货物的专用税票予以缴销, 如专用税票已输入电脑库存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实行“电脑缴销”。   (三)关于出口企业遗失专用税票如何退税问题。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专用税票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 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的专用税票已开证明,以及县级 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兄并盖章的原专用税票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税 款的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问题。   由于从2000年9月1日起申报退税的专用税票必须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 无误后方可退税,这样各地的专用税票函调工作也将大大增加。专用税票是出口退税 的重要凭证之一,各征税机关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各分局、区、县局税务机关要严 格执行市局沪国税退[1996]54号文及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 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认真依照沪国税退[1995]007 号文件规定,在收到各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立即组织调查,并在收到函调后三个 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退税机关。对未按要求回函或回函内容不实等致使偷税、 骗税得逞的,按《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行政领导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通 知》的规定处理。函调格式参照沪国税退[1998]19号文中样张。   另外,征税机关对已开具的专用税票,如发现属违规开具的,应及时收缴已开的 专用税票;对不能收回的部分发函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地退税机关,宣告上述专用税票 作废,以避免税款流失。   (五)关于国税发[1996]8号文的处罚条例中“虚开”专用税票的问题。   对于企业隐瞒实情、骗开专用税票的,可按财税字[1996]8号文中虚开税 票来处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虚开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 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八、专用税票的开具及电子信息稽核问题   (一)专用税票的开具,原则上实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 法。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开具两份(或以上)专用税票,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亦 不可交叉开具。   (二)征税机关必须用汁算机按规定的内容一一填列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核 销后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上报市局金税工程办公室。具体填制要求和电子信息管理仍 按市局的有关文件办理。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对企业 申报的专用税票数据与电子信息进行稽核。稽核的主要内容:专用税票号、开票日、 计税金额、法定税率、征收率、实征税额等。2000年的专用税票号输入应为字轨 部分(省略第二、三位)十专用税票号码。对于核对不上信息的业务,将暂缓对企业 的退税。   (四)对于企业申报的有疑点的电子信息,退税机关将及时发函(本地区通过盘 片或网络)给开具地征税机关,予以确认。征税机关经对该电子信息复查后,确认原 电子信息无误的,应及时回函给发函的退税机关。对确认原电子信息有误的,征税机 关应及时生成正确的电子信息,并于次月将该电子信息随同当月的电子信息一并传送 上报。企业也将重新申报退税。   九、以前有关增值税专用税票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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