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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8-09

     2001年8月9日 沪税浦稽[2001]1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税局沪税流(2001)214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 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大队应结合沪税浦稽[2001]18号文《关于转发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中有关增值税专项检查的要求,突出商贸企业在税负率、纳税申报有异 常的企业。   二、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管理中应结合沪税浦稽[2001]1 2号文《转发市因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 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和浦税政[2001]26号文4关于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对企业提供的资料需 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管理部门需进行实地察访。   三、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按市局要求的规定办理,充分运用企业申报、报 送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以此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的征收、管理和检查。   四、各分局、大队在实际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与区局稽管处 以书面形式进行联系反映c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7月16日 沪税流[2001]2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73号,以下简称本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 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规定,改按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月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千元版的专用 发票。   二、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需超过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限额购买使用专用发票的, 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用专用发票核定 表》的有关内容对纳税人的相关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然后将该核定表报本级认定部门 审批,经认定部门负责人核签意见后,再由认定部门通知发票管理部门调整发票发售 量。   三、对通知第五条所指的纳税评估的范围,目前暂定为纳税申报出现异常的商贸 企业。具体评估内容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表》(附表二)及《商贸企业增值 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附表三)。   特此通知。 附件:1.国税发[2001]73号    2.附表(一)上海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用专用发票核定表(略)    3.附表(二)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表(略)    4.附表(三)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 国税发[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专用发票)案件,作案者 均以注册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以下称商贸企业)为掩护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大 肆偷骗国家税款。为了防范此类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 (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须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供有关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银 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 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税务登记部门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 物仓库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 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以下称认定部门)。   二、认定部门必须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所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 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认定部门应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 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 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四、如申请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报地市级税务 机关,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区县级税务机关的认 定部门。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调整后,由认定部门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 发售部门。   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如所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可向发 票发售部门提出申请,发票发售部门将申请传递给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通知管理部 门对企业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 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根据反馈结果调整企业专用发票 的使用数量和限额。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调整后,认定部门亦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 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五、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 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 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 票发售部门,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 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的内容,提高认识,明确 责任,切实将《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将 《通知》张贴于办税服务厅内,使纳税人知晓加强管理的规定,以取得他们的支持与 配合。   七、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 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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