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4号
颁布时间:2001-05-16
2001年5月16日 沪税浦政[2001]14号
新区税务一局: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
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沪税所二[2001]1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还9
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001年4月25日 沪税所二[2001]15号
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李绍勤、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浦税
办[200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双方所签定的《企业章程(代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王港税务所于199
6年5月依据吉祥厂1995年度利润预分配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吉祥厂负责
代扣代缴。现因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对李绍
理、徐萍要求港中王公司和吉祥厂支付1995年度企业利润的请求,因合同双方未
投足合同约定的资金,利润分配条件不存在,法院不予支持,判令双方相互占有的资
金限期返还。据此对吉祥厂代扣代缴李绍理、徐萍1995年度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应
予以退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