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做好本市2000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及本区补充规定的通知
浦税政[2001]38号颁布时间:2001-03-20
2001年3月20日 浦税政[2001]38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局沪税进[2001]5号文《关于做好本市2000年度出口退(免)
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关于清算工作的审核重点: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
2.以往年度的退税金额是否按规定进行账户处理;
3.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企业,是否已经办理了退税登记手续;
4.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5.历年的正式清算数同预申报数不一致的,其中预免抵税额大于正式申报数的,
其差额是否补征入库;
6.企业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是否以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境日
期为准,凡涉及跨年度的出口销售收入,在清算中是否已作调整;
7.区外企业报关出运销往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开具专
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
8.“来料加工”形式下,生产企业购入国内垫付料而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已
转入产品成本,有否在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9.企业退税单证不一致时,是否按规范进行处理,即报关单、核销单上金额大
于企业账面的外销收入时,企业是否做外销;反之,是否按单证不齐转内销。
二、关于清算工作的申报要求:
1.各分局应做好对外的宣传布置工作,4月25日前完成受理、初审工作,并
将企业的就户全套资料和汇总表(见附件)报区局税政处,区局税政处进行复核后,
于4月30日前报市退税分局(市局三分局)。
2.本次清算使用的电脑盘片可沿用“99年度清算申报盘片”,如企业另外需
要,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3.企业清算时需报送的资料:
(1)打印的年度清算报表三套及软盘;
(2)全套单证;
(3)2000年度报表和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4)2000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要上报海关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件,海关进
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6)生产企业清算说明三套。
4.各分局税政科应建立清算工作的快报制度,即4月10日、4月20日应分
别填列快报(见附件),4月25日填报汇总表上报区局税政处。
三、关于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于本次清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00年度的
清算工作。各分局应明确一位局领导负责清算工作,税政科应牵头落实具体内容。各分局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重视时间节点,强化基础管理,抓紧时间召开工作会议,对外宣传、对内辅导,加强检查。在工作中注意开展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和区局沟通联系,以高质量地完成本次2000年度清算工作。
附件:1.2000年度“免、抵、退”清算工作快报(略)
2.2000年度“免、抵、退”清算工作汇总表(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0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
知
2001年3月14日 沪税进[2001]5号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
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107号)要求,现就2
000年度本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年度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00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
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部署落实,并按时保质完成本次年度清
算工作。对于年度清算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二、对本次年度清算的具体实施办法及若干政策口径,各单位应按户管企业的出
口企业类型,分别依照本通知所附《本市200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附
件1)和《本市2000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三、本市贸易型企业的清算由企业按其征管隶属关系分别向进出口税收第三、四
分局(以下简称退税分局)申报办理,其中属区县及浦东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向第三
分局申报,直属分局征管企业向第四分局申报;本市生产型企业的清算由企业向其主
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经初审后移送有关退税分局审批,其中区县
税务机关移送第三分局审批,直属分局移送第四分局审批。
四、本年清算应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一)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
审批办理退税。对于清算出的退税率运用有误的出口业务,退税分局应对多退的税款
以开票入库的方式,及时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二)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上海市国
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沪国税退[1999]29号)精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继续实行出口免税
办法的,出口企业是否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
的企业,是否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办
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收齐备查,对
清算期间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退税分局应以开票入库的方式
及时追缴。
(四)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出口企业申
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
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它弄虚
作假的问题,对于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五)对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
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
河)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三、
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和函调工作,未经严格审核并排除一切疑点的,不得
办理退税。对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应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进行发
函调查,对按总局有关规定应发函而未发函的,要抓紧补发函,已退税款必须立即追
回;对已发函而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格式不对、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回函上没
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
况的,一律暂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要责令出口企业限期举证,超过期限仍未提供举证
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税。
(六)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免)税的货物(既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
不申报退(免)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
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为加强本次年度清算工作的统一管理,在清算期间将实行每周快报制度。退
税分局应将《本市2000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周报》(格式见附表1)于清算工
作期间的每周五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于4月20日前将年度清算汇总表、
清算明细表(表式见附表2至附表8)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按纸质和磁盘形式一并报
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附件2、3及附表1-8只发三分局、四分局)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2000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略)
2:《本市2000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略)
3:《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略)
附表1:《本市2000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每周快报》(略)
2:《2000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
4:《2000年度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5:《2000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明细表》(略)
附表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明细表》
附表7:《2000年度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明细表》(略)
附表8:《2000年度出口卷烟清算表》(略)
附件2:本市生产企业2000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管理办法
一、清算范围
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自1994年1月1日起批准成立的生产
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一简称新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
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一简称老生产企业,继续享受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
企业除外)
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型集团公
司,外高桥保税区区内生产型企业。(继续享受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企业除外)
上述企业在2000会计年度内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做自营出口销售和补
偿贸易出口销售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适用本办法。
二、若干清算政策问题
(一)新、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
[1995]3号)规定,计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依据是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
即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一律以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境日
期为准,凡涉及跨年度的出口销售收人一律在清算中予以调整。
(二)对新、老生产企业在年度清算期内,未取得法定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销售
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国有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取
得法定凭证及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退[1998]3号)规定,生产企业
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年度清算期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对在
年度清算期内未取得法定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视同内销销售申报。
(三)新、老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生产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
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56号)规定执行。
(四)新、老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问题生产企业在办理出
口退税时,除需要提供出口货物外销发票、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外,还应将购入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
行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五)新、老生产企业远期结汇出口货物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1994]国税沪进字第010号)第十四条第(四)点规定,
对生产企业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朗收汇(180天以上)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销售收入,可办理出口退税;对到期未收汇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扣回已退税款。
对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逾期的99年度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由
退税分局对这些生产企业的99年度出口退税重新进行清算,并通知生产企业的主管
征税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的“免、抵”税额进行调整。
(六)区外生产企业报关出运销往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的销售凭证问题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
定》(沪国税退[1996]55号)等有关规定,区外企业报关出运销往区内企业
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七)“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购入国内垫付料,发生进项税额的税
务处理问题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1994]国税沪进字第010号)规定,生产企业“来料加
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其加工或委托加工的工缴费是免税的,对因采购部
分国内垫付料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入“来料加
工”产品的成本。如生产企业对原辅材料在购入时分不清其用途,则按销售额比例划
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八)新、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未核销部分的税务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海
关已按规定补征增值税。对这部分进口料件生产企业不得作为“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
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九)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问题
生产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的税务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申报
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4]
国税沪进字第01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
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国税迟[1999]17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钢材“以产顶进”的税收政策
购进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后,生产企业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
行国税发(1999)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国税退[1999]
08号)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有关凭证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对上述
钢材视同进口料件进行退(免)税管理。
(十一)新、老生产企业出口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符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
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193号)文件规定的属增值税应税产品的计算机
软件产品,产品出口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十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经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列入科技部、
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率未达到
征税率的,如企业能提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批准的相关文件,经
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于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办理退(免)税。
(十三)新、老生产企业外轮修理的税务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发生外轮修理业务的退税办法按照本市2000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
理办法(附件二)办理。
(十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销售收入的认定问题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一律以代理双方结算
清单中扣除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后的销售收入为依据。
(十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业务的
税务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业务,经生产企业加工后再委托办
理进口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在清算时须附送外贸企业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复印件及双方代
理进口协议,并以计算进口料件增值税价格为依据,计算减少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
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
率-退税税率)-进口料件计算增值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十六)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凭证问题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
出口自产货物退税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国税退[1997]21号)规
定,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代理出口协议书”复印件;由代理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
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企业开具的外销发票;代理双方出口结算清单等。
生产企业还应将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类整理,以备查
核。
(十七)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凭证问题
生产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单证:区内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和区内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时开具的外销发票;由海关签发的、盖
有外高桥保税区海关验讫章的区内企业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与上述实际离境的出口货
物相对应的由海关签发的、供货单位提供的运往外高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结
汇水单或其他结汇证明;销售明细账等其他单证。
三、清算申报管理问题
(一)清算申报办法
本次清算采用计算机清算办法。2000年度清算的生产企业按软件操作说明步
骤操作。
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应以年度报表为依据,将年度出口销售收
入分为单证齐全出口销售收入和单证不齐全出口销售收入,对涉及跨年度的出口销售
收入应在清算说明中反映。
对生产企业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采用备案办法。即生产企业将单证不齐的出
口销售收入先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上报,在备案最后截止日前可将单
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中补齐单证的出口销售收入再次上报,作为单证齐全的
出口销售收入。对超过备案最后截止日的单证不齐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按上海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国有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取得法定凭证及税务处
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退[1998]3号)规定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二)清算申报步骤及申报日期
2001年3月15日前退税机关将已审核的企业2000年正式申报资料移送
各征税机关,由征税机关交给企业。
生产企业将打印出的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连同软盘和全套单证,于2001年4
月16日前向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署
意见后,于4月30日前移送主管退税分局办理最终清算审核手续。单证不齐的出口
销售收入备案最后截止日为6月30日。退税分局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并开具《2
000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清算审批通知书》交各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据此通知书
及时对生产企业已办免、抵税和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四、生产企业需要上报的其他资料及说明
生产企业办理清算申报时必须报送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软盘及全套单证。另外还
要报送以下资料:
1.2000年度报表和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2.2000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要上报海关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海关进
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4.生产企业清算说明三套。
5.本次清算资料一式三份,经退税分局审核后,一份留退税分局,一份交生产
企业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一份退生产企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