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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285号颁布时间:1993-12-03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如下: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原则上可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会计核算比较薄弱的纳税人,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但要督促其健全会计核算;对个别会计核算混乱的纳税人,如帐册不全,会计凭
证使用、传递、保管混乱,资产不清,一时无法正确核算进项税款,暂不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待其有明显改进后,经重新申报审走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今年的认定工作一律以1992年实际应税含税销售收入认定,即从事货
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的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为117万元,从事货物批发
或零售的纳税人的应税含税销售收入为210万元。
  对1992年应税含税销售收入分别达不到117万元或210万元的纳税人而199
3年1至11月累计数已分别达到117万元或210万元的纳税人,可按第一点规定来
认定一般纳税人。
  对1993年1至11月应税含税销售收入累计数分别没有达到117万元或210万
元的纳税人,即使估计全年可达到应税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或210万元的,则
不能按第一点规定来认定,而应按下述第三点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正确核
算进项税额的情况来确定。
  (三)对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低于100万元或180万元的纳税人,以会计核算
健全,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的质的要求来认定。具体衡量标准为:会计帐户设
置齐全,会计凭证填写、使用、传递、保管符合要求,帐帐、帐实相符,企业会
计人员数量、质量能适应财务会计接轨和税制改革的要求,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同时符合上述各项具体要求的纳税人,亦可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
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或180万元,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
100万元或180万元的,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对因会计核算不健全而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待会计核算健全,
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后,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因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00万元或180万元而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
以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或180万元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旦发现会计核算混乱,不具备正确核算
进项税额条件,税务部门经审定后,可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
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收回和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报,税务部门根据其销
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审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
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
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
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对年应税销售额分别超过100万元或180万元,财务会计核算也健全的
纳税人,但不申报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三年内不得提出变更要求。
  八、下列单位和个人一般不批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如行政单位、非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技协、社会团体;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
业、个人。个别特殊情况,可报市局税政一处审核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九、除上述已明确的问题外,对一些特殊问题一时难以认定的企业,今年可
暂不审定,待明年1月份调查研究后,再明确具体审定标准,在明年一季度内解决。
  十、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
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税务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十一、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其《税务登记证》副页首页
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并依据确
认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在“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
“发票临时购用证”正页左上角加盖“可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专章,方可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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