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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上海五祥童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童车产品及其零部件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3)118号颁布时间:1993-06-28

     1993年6月28日 沪税外(1993)118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798号《关于中外合资上海五祥童车有限 公司生产、销售的童车产品及其零部件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内称 “鉴于该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为16寸以下,后轮两侧另有两个保护轮的两轮自行车, 主要用于14岁以下儿童,经研究……,对该公司生产的儿童自行车及专用零部件, ‘其他工业产品’税目依5%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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