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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上海具体实施意见

沪税外(1993)97号颁布时间:1993-05-24

     1993年5月24日 沪税外(1993)97号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 国家税务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贯彻 该‘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上述“办法”和“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该“办法”和“通知”的具体 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关联公司或联属企业之间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这 在国际上已是常见的现象,在我国也在日趋蔓延扩大。参照国际上的通常作法, 通过税收立法加强这方面的税收行政管理已势在必行。加强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 定价的税收管理,推进反避税措施,这既是严肃涉外税收法制,坚持以法治税和 实行公平税负原则所必需的,又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正当经营,更好地发 挥税收鼓励投资作用所需要的。我们对这项工作必须持既严肃又审慎的态度,要 在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服务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反避 税工作,在推行过程中,不要片面追求数量的增加,而要着眼于质量,注重于准 确,关键在于效果。因此,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和关心这项工作,支持和帮助 解决具体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外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以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办法”中第三条:“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 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的对象问题,经研究,目前暂定为下列几种类型的企业:   (1)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   (2)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是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济效益的 企业,包括前一年微亏,隔年大盈进入所得税免税期的企业);   (3)经税务征管机关认定的其他类型企业。   上述企业如还未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可要求其一并附 送“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如已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 则要求其补报上述后表。   三、从1993年1月1日起,凡向税务征管机关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 得税的企业,必须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 况年度申报表》,并由征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再予审批或转报,无此程 序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四、除了对“办法”第三条暂定为按此文第二点执行外,其它均按“办法” 和“通知”的有关条款贯彻执行。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调整,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也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因此,各单位要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合理,增加科学 性,避免随意性,在执行中应注意不断完善,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以 便研究解决。 附件: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 局国税发(1992)237号通知印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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