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1993年度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清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3)65号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沪税政二(1993)65号
1993年集体企业已按照我局沪税政二(1993)44号《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
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执行,现对1993年度计税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算范围和要求
(一)凡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
“人均效益工资办法”、“总挂总提”和“酬利挂钩”、“百元产值工资含量
包干”和其他办法的企业均属清算范围。
(二)清算内容要符合规定,数据要真实可靠,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抓紧与
企业清算,力争在1994年1月底前结束清算工作,各区县税务(分)局和企业主
管部门必须在1994年3月15日将汇总表上报我局。
二、清算政策
(一)市劳动部门规定1993年度计划物价增资额人均为540元,人数以年末
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二)1993年市纺织局(包括服装公司)所属集体企业人均工资基数经市
税务局核定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下达,从1994年起纺织局所属集体企业计税工资
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对集体企业从1993年7月1日执行两则后影响利润需要适当照顾的部
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四)对原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原核定基数不再对清算后未
达到1993年度人均绝对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其企业实际工资发放数超过1993年
人均绝对额计税工资标准,可按1993年人均绝对额计税工资标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