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第一届东亚运动会购物中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147号颁布时间:1993-04-24
1993年4月24日 沪税政一(1993)147号
近接第一届东亚运动会购物中心组委会来函,内略称:为配合第一届东亚运
动会隆重召开,经市政府批准,定于1993年4月30日至5月16日在上海展览中心
举办“第一届东亚运动会购物中心”展销会。本会按“以会养会、勤俭节约”的
原则,单独立帐,收支相抵,结余部分全部捐赠给东亚运动会。鉴此,经研究,
对“第一届东亚运动会购物中心”有关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购物中心出售的展销会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购物中心组委会向各参展单位收取的场租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参加购物中心展销的商业企业在展销会期间取得的零售收入除卷烟以
及商品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大件商品不能免税外,其余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对参加展销会的工业企业在展销会期间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或产品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五、对消费者个人持兑奖入场券凡中奖的,其中奖者取得的收入免缴个人收
入调节税。
上述免税规定,希请各分(县)局严格加强管理。组委会与静安区税务分局
在展览中心要加强对参展单位的监督,尤其对商品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大件商
品不能免税,不准场外交易场内开票。凡有弄虚作假的,除补交营业税外,根据
征管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