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93)9号颁布时间:1993-04-29
1993年4月29日 沪府发(1993)9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
23号〕精神,现根据本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从5月1日起,“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
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
二、“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提高以后,从事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分别依照“商品批发”和
“商品零售”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不按规定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分别记
帐、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予以免税的规定,对
在本市粮油价格放开时按市物价部门定价零售粮食、食油的国有粮油企业,所零
售的粮食、食油继续给予免税照顾;继续执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营业税的政
策;过去本市已经出台的减免税政策,如大众化早点、菜场、新村网点等,如减
免税期限未到,仍继续执行。
四、税率提高后的税负原则上由企业消化,企业应自求平衡,通过改善经营
管理,加强核算,降低成本等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搭车涨价。
1、已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已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饮食服务企业,一
律不准乘机提高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2、由国家物价局、市物价局管理价格的商品,严格按价格管理权限执行,
若需提价,必须报经批准。
3、对少数微利商品,自行消化确有困难的,提价幅度不得超过二点二个百
分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要加强指导,防止集中调价、突击出台。
4、对提高营业税税率后新发生的亏损企业,按原减免审批程序,由企业提
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区别情况,逐户审批。对少数影响财政承包数完成
的企业,可实行挂帐办法处理。
五、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
安排,认真落实。商业部门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防止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冲击,
努力保持市场稳定。物价部门要加强物价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随意涨价的
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