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的具体解释意见
沪税政一(1993)258号颁布时间:1993-10-29
1993年10月29日 沪税政一(1993)258号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59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
一文下达后,有关分局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对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国税发(1993)059号文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国税局的解释,《通知》第一条所说的“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
影电视部系统各单位”是指: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宣传部、文化部及各级文
化厅、局,广播电视电影部及各级广播电视、电影厅、局、新闻出版署及各级
新闻出版局(以下将上述单位简称为“宣传文化单位”)。
《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宣传文化单位出资自办,
由宣传文化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宣传文化单位所有的企业。
《通知》第一条所说的“凡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中的“单位”即指
宣传文化单位,“本单位”是指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举办单位(即出资主办单位);
“宣传文化事业”是指属于宣传文化单位职责范围之内的宣传文化工作任务。
根据国税局对《通知》第一条的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第一条中的
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是指为本系统提供自己生产的产品、提供"除营业税
“服务业”税目中饮食业和宾馆业(指宾馆、饭店、招待所、客店、旅店)外的
服务项目(不包括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以外的各种劳务),以及国家统一
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出版系统委托印刷厂印刷书籍的加工费应照章纳税,因印刷中小学生课本纳
税有困难,可提出减免税申请。
对《通知》第一条的其他规定仍按国税局文件精神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列举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书画
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艺术单位举办文化艺术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免征
营业税。这里所指的“文化艺术活动”是指属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范围内的
文化艺术活动,但不包括舞厅、卡拉OK歌舞厅、电影院和剧院。
三、为支持本市文艺事业的发展,对上海京剧院、上海昆剧院、上海木偶剧
团、上海交响乐团、上海乐团,上海电影乐团、上海民族乐团、上海芭音舞团、
上海人民艺术剧院、上海青年话剧团等10个文化艺术单位从事文艺演出收入今年
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其他文化演出团体从事文艺演出今年纳税有困难的,可
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申请减免营业税。
四、《通知》第五条“对出版物只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出
版单位的出版物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通知》所说的出版物,
包括印刷出版物和音像出版物;出版物的销售和发行,包括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
对出版单位的其他业务收入,仍应按适用税种及有关规定征税。
五、出版物只征增值税后,为简化征收,照顾由于征收增值税而带来的税负
增加,纳税困难的具体情况,在今年仍维持原税负,即对出版单位自行发行图书、
报纸、杂志所取得的收入,暂减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经发行单位销售图书、
报纸、杂志所取得的收入,暂减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通知》第六条所列举的有关机关报、机关刊物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
发行的报刊”的免税范围,根据本市情况,对下列列举的报纸和刊物免征增值税,
其他报纸和刊物应照章纳税。列举免税的报纸和刊物为:解放日报、文汇报、新
民晚报、劳动报、联合时报、青年报、儿童报、我们一百万、小主人报、汉语拼
音小报、小学生学习周报、幼儿文学报、学生计算机、上海青少年科技报、童话
报、上海学生英文报、动手做、中学生知识报等十六种报纸;宣传通讯、支部生
活、班组生活、市政工作、好儿童、幼画大王、娃娃画报、故事大王、哆来咪、
万花筒连环画报、少年科学、小朋友、ABC拼拼读读画报、儿童时代、看图说话、
儿童文学选刊、少年文艺、哈哈画报、卡通王等十九种刊物。
《通知》第六条列举的“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的免税范围,是指自然
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不包括社会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具体范围
是指属于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中N、O、P、Q、R、S、T、W、V、X类书号的
图书期刊。不属于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但使用上述书号的均不得享受
免税优惠。具体由各出版社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能享受免税优惠。
七、《通知》第一条“古旧书店销售旧图书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本市古旧书店的具体单位是指:上海古籍书店、上海旧书店、上海书店、群众书
店和新文化书店。这些单位从社会上收购来的古旧书再销售取得的收入,可以免
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除此以外的单位,不得比照该条规定执行。
另外,再版的古书,不属于免税范围。
八、根据《通知》的规定,对本市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的出版
物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对新建出版发行单位的出版物销售业务,自开业之日起
一年内免征营业税。因上海的图书网点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所
以上述减免的税金转入利润,作为盈余公积金。
九、从1993年起对本市国有文教企事业单位,包括市电影局、市新闻出版局
所属企事业单位、报社和各区、县的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和图书发行企业,其所得
税税率按33%征收,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
十、经市委、市府批准同意的,自1993年起的三年内继续实施现行的文化发
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进一步促进本市国有文教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同时要完
善管理办法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根据《通知》第十三条至十五条规定,对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给予优惠。具体按即将下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注
释执行。
十二、《通知》规定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免征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本市情况,对上述单位不论自用和非自
用(指出租和营业),均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十三、由于1994年将实行新税制度,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到19
93年12月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