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3)101号颁布时间:1993-12-20
1993年12月20日 沪税地(1993)101号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新流转税制,原来征收
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林特产税,收购生猪、莱牛、菜羊环节征
收的产品税并入屠宰税。又据税制改革方案,中央对屠宰税不再制定统一条例,
下放给地方自行制定征收办法;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将取消停止征
收。为此经研究,对本市征收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经营牲肉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
有宰杀生猪、菜牛、菜羊行为的,均按本规定恢复征收屠宰税。为了便于计算,
实行在屠宰环节按头定额计征,即每头羊四元,每头猪六元,每头牛(包括其它
大牲畜)八元。目前外商投资肉类加工企业按宰杀猪、牛、羊后实际重量从价计
征屠宰税的办法,也改为按头定额计征。为了有利于控制税源和便于征管,由主
管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各集体伙食团和农民宰杀的猪、牛(适用本条规定宰杀羊仍免征)计征
屠宰税的办法和其它减免照顾,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在国务院尚未作出对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筵席税停征决定前,仍
按规定征收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本市原未开征)征收的税款汇总统
计时入“屠宰税科目”内。
四、本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