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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3)39号颁布时间:1993-03-30

     1993年3月30日 沪税地(1993)39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93)411号《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称:   “我局国税函发(90)280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 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 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90)280号文的有关规 定办理”。   以上转知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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