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3)39号颁布时间:1993-03-30
1993年3月30日 沪税地(1993)39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93)411号《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称:
“我局国税函发(90)280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
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
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90)280号文的有关规
定办理”。
以上转知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