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地(1993)50号颁布时间:1993-05-06
1993年5月6日 沪税地(1993)50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93)501号《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
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内称:"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因而,《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
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49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此,
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
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转知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