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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动拆迁及部分市政设施配套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3)84号颁布时间:1993-07-08

     1993年7月8日 沪税地(1993)84号   最近,有的区税务分局反映,本市一些区在搞地块开发中书立的《动拆迁及 部分市政设施配套承包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市局曾以沪税地(92)33号文第五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对建筑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但对拆除旧建筑、拆船和爆破工程等承包合同, 可不征收印花税”。因此,对《动拆迁及部分市政设施配套承包合同》中的动拆 迁承包项目可不贴花。但对其合同里记载的市政配套工程则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范围,应按市政设施配套工程承包总金额依万分之三税率计税贴花。如合 同中只以动拆迁费用总包而分不出市政设施配套工程费金额的,则应以合同的总 包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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