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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沪税外(1994)30号颁布时间:1994-03-07

    1994年3月7日 沪税外(1994)30号   根据市政府决定:对1994年度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从原来的四 元调整为每年每辆八元。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自行 车征收1994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相应调整为每年每辆八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公用的自行车,以及这些企业中外籍人员自 用的自行车,向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除上述单位外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包括:港、 澳、台同胞)和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等所使用的自行车,向换发自行车行驶证 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外国驻沪领事馆和领事馆外交人员及其配偶所使用的自行车,在3月31 日前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手续,申请领取“ 免税标志”。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个人使用的自行车,向换发自行 车行驶证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其他有关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事宜,请参照沪税地(199 3)100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54页)有关精神执 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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