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沪税外(1994)30号颁布时间:1994-03-07
1994年3月7日 沪税外(1994)30号
根据市政府决定:对1994年度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从原来的四
元调整为每年每辆八元。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自行
车征收1994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相应调整为每年每辆八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公用的自行车,以及这些企业中外籍人员自
用的自行车,向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除上述单位外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包括:港、
澳、台同胞)和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等所使用的自行车,向换发自行车行驶证
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外国驻沪领事馆和领事馆外交人员及其配偶所使用的自行车,在3月31
日前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手续,申请领取“
免税标志”。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个人使用的自行车,向换发自行
车行驶证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其他有关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事宜,请参照沪税地(199
3)100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54页)有关精神执
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