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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对借款合同印花税实行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

沪税地(1994)31号颁布时间:1994-06-20

     1994年6月20日 沪税地(1994)31号   你局沪税四-2签(94)30号“关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代扣代缴印花税 签报”收悉。现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检查、税源控制的 要求,为便于借款合同印花税征管和防止税款流失,在前阶段委托工商银行上海 分行营业部对你局所征管的借款单位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实行代扣代缴试点基础上, 同意扩大试点,即委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借款合同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二、你局签报中称:"拟同意中行上海分行对外贸公司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实行 代扣汇缴。"其扣缴范围宜调整为全部借款单位(但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的借款合 同)。   三、鉴于在沪银行分布面广且数量多、借款业务频繁、印花税额较大等情况, 考虑税收征管现状,借款合同印花税的代扣代缴现暂限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中 行上海分行等少数专业银行,以后试点面再扩大。   四、借款单位所持有的借款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由银行在办理借款合同时, 按借款金额乘上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代扣税款。另在合同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 税”,以示所扣缴的应税税款,并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编者注:式样略), 作已扣税款的完税标志。   五、有关代扣章的刻制、使用、管理等事项按我局沪税地(1991)2号《关 于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见《 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309页)比照办理。   六、为方便代扣代缴印花税,每份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额不满一角的免税, 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算,税额计算到分,分后四舍五入。   七、借款合同的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均应填开印花税缴款书解缴你局。具 体解缴日期由你局与银行共同商定,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你局可根据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付给银行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拨付标 准暂定在3%以下,以后视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再作相应调整,手续费由你局按规 定提退付给,银行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九、银行在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时,负有监督借款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对发生 代扣代缴印花税违现行为的,可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十、对代扣代缴的税务征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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