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26号颁布时间:1994-01-29
1994年1月29日 沪税政一(1994)26号
近接财政部(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
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电传,内称:"新税制实施以来,
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过
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为了保证
“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
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
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
行规定。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