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集团有关财务、税收、会计问题的试行办法
沪财企一(1994)72号颁布时间:1994-08-05
1994年8月5日 沪财企一(1994)72号
为配合企业集团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对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的有
关财务、税收、会计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一)资产关系及资本金管理
企业集团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企业集
团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统筹规划,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向,在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的条件下,按照国家规定,从授权之日起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国
有资产的收益分配。
企业集团的资本金按集团组织形式分配管理,企业集团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的公司本部是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管理集团所有国家资本金;企业集团
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由母公司投资的部分,作为法人资
本金。
(二)财务制度的执行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性质
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
(三)工效挂钩方案的确定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原则上各自与财政、劳
动部门确定工效挂钩方案,分别提取,分户清算。但是,个别的企业集团为增强
集团的凝聚力和调控手段而确需实行企业集团统一与财政、劳动部门确定工效挂
钩方案的,可由企业集团提出工效挂钩具体方案,报市财政局、劳动局审定。
(四)管理费的收取及运用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母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其全资子公司收
取管理费:
(1)母公司本身无经济实体或虽有少量经济实体,但其收入不敷集团总公
司日常经费开支的;
(2)母公司有所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研究所等;
(3)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还未实行投资收益分配制度,或虽已实行投资
收益分配制度,但收益分配所得很少的。
2.母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控制在被收取单位的销售收入1%
比例内。全资子公司按主管财税部门批准的比例上交的管理费数额,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母公司当年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年度提取
比例或数额;若不结转下年度使用的,则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行政事业单位费用
1.母公司继续享受原行政经费拨款的,其拨款收入作补贴收入处理。
2.企业集团所属原事业单位若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经费拨款的,并通过母公
司下拨的,其拨款收入应作为母公司的专项收入,下拨时作专项拨款处理,专款
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若按规定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经费拨款的,则其原事业单位
费用在母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
(一)所得税的缴纳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作为缴纳所得税的纳税
人,分户缴纳所得税。
(二)所得税的清算
1.企业集团内分户缴纳所得税,原则上应分户进行清算。
2.对个别企业集团需要实行统一集中与财政清算的,则应由企业集团专案
报市财政局审批。企业集团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成员企业,经批准已享受浦东
新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单独列项清算。
(三)所得税的减免
对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所得税减
免政策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有些专项若不能直接减免的,经主管财政部
门批准,采取收返两条线办法,即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将已收所
得税按规定返还企业,专项使用。
三、有关会计问题的处理
(一)集团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
集团内所有企业(包括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均应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
度。母公司本身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全部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关于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1.母公司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国家资本”明细科目,核算由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管理的集团所有的国家资本。
母公司应将原已分别在各子公司核算的国家资本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
目,贷记“国家资本”科目;各子公司应将原国家资本转为法人资本,借记“实
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科目。
母公司对所属于公司投资时,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子公司在收到母公司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实收资
本——法人资本”等科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仍暂采用成本法核算。
2.公司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企业(下称附属企业)的投资往来,公司和附
属企业应分别增设“拨付所属资金”和“公司拨入资金”科目,核算公司拨给附
属企业用于经营的资金。
公司拨给附属企业资金时,借记“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附属企业接到公司拨入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公
司拨入资金”科目。公司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公司
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核对抵销。
(三)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结算往来的会计处理
1.公司与附属企业以及附属企业之间的结算业务,可增设“内部往来”或
“内部应收款”和“内部应付款”科目,核算公司与附属企业或附属企业之间由
于产品交易,劳务提供等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往来款项。
公司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另附所属企业内部往来科目的余款核对抵销,
若有未达帐项或差错等原因不能抵销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调整。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的结算业务,仍应通过应收帐款、
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四)上交管理费的会计处理
附属企业和子公司按规定上交母公司管理费时,应借记“管理费用——上交
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母公司收到所属企业交来的管理费,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上交管理费”科目,发生管理费用
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已发生的管理费用
与其他应付款对冲,借记“其他应付款——上交管理费”科目,贷记“管理费用”
科目,冲转后,“管理费用”科目应无余额。年末,母公司管理费若有结余,采
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办法的,可将其余额留在“其他应付款——上交管理费”科
目内,但母公司在汇总报表时,要将此结余数与所属企业和子公司的“管理费用
——上交管理费”项目相抵冲(表冲帐不冲)不采取结转下年使用办法的应将其
余额转入本年利润作为当年利润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年利
润”科目,并在“损益表”的“其他业务利润”项目下增设“上交管理费结余”
项目,予以反映结余的结转情况。汇总报表时,将此项目与所属“管理费用——
上交管理费”项目相对冲。
(五)母子公司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母子公司应采取法人间的方式交往,母公司作为所有者,有权决定子公司的
收益分配,获取投资收益。子公司计算应付母公司投资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
——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母公司收取子公司交来的利润,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
(六)关于集团内部所属事业单位支出的会计处理
集团应自行消化所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会计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对
于集团初建期间仍由国家拨款负担的事业单位,其拨款由母公司下拨的,母公司
作为专项拨款处理。母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
付款”科目,下拨给有关单位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母公司继续享受部分国家行政经费拨款的,作为补贴收入处理,收到拨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集团内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向拨款部门报送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七)收到返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及各所属子公司,收到财政按规定专项返还的所得税时,视同国家专
项拨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项目完工后,
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予以冲销,其余部分转入资
本公积,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专项拨款”科目。
四、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