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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64号颁布时间:1994-04-23

     1994年4月23日 沪税政一(1994)6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87号《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 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一文。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 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 税。”   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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