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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70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税政一(1994)17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07号批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 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内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 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 ,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现将该批复精神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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