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5号颁布时间:1996-04-18
1996年3月6日 沪国税流(1996)3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通知所列举的各个
文件,市局已分别以沪国税流(1995)35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
第873页)、沪税政一(1994)86号、沪税政一(1994)134号、沪税政一(19
94)78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42页)、沪税政一(1994)125
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43页)以及沪国税流(1995)30号文予
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