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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7号颁布时间:1996-02-09

     1996年2月9日 沪地税一(1996)7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重新调整确定如下:   一、对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 龄球、壁球、网球等项目,应按10%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经营射击、游戏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 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应按10%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上述未经 列举的游艺项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营业税的 计税依据包括特种消费附加。   四、重新调整的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娱乐业”税目的其他具体征税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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