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7号颁布时间:1996-02-09
1996年2月9日 沪地税一(1996)7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重新调整确定如下:
一、对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
龄球、壁球、网球等项目,应按10%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经营射击、游戏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
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应按10%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上述未经
列举的游艺项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营业税的
计税依据包括特种消费附加。
四、重新调整的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娱乐业”税目的其他具体征税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