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86号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沪地税一(1996)86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国税函(1996)700号《关于非电
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文,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请
遵照执行。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
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
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
单位。对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
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