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境外机构、企业或个人在本市举办各类学校有关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6)77号颁布时间:1996-09-24
1996年9月24日 沪税外(1996)77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国税函(1996)568号《关于港资
北京耀中国际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涵》,现将该函转发你局,根据该文精神,
请各单位在所属户管中进行一次普查。凡由境外机构、企业(包括港、澳、台地
区)或个人在本市举办的各类学校,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教育局批准成立,不能
提供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证明的,一律按现行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资北京耀中国际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6)56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