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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996)86号颁布时间:1996-09-24

     1996年9月24日 沪税外(1996)86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6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 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 局,请遵照执行。   由于返还给企业的属于1994、1995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实际收到退税款 的时间均发生在1996年,故有些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作了帐务处理,甚至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鉴于此,我局意见,为简便起见,对返还给企业的属于1994、 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如确属上述情况的,经你局批准,可按该通知第一 条规定进行税务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 的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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