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10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黑国税发[1999]210号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 [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坏账损失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国税发 [1998]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城市商业银行购置、安装安全防范设备,个别项目费用过大,由各市地国税 局审批,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三、凡具备在所得税前列支奖金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于年度终了三十日内报 省国税局审批。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