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10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黑国税发[1999]210号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
[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坏账损失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国税发
[1998]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城市商业银行购置、安装安全防范设备,个别项目费用过大,由各市地国税
局审批,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三、凡具备在所得税前列支奖金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于年度终了三十日内报
省国税局审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