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12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黑国税发[1999]21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7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9年度凡纳入省农垦总局财务决算内的企事业单位,均以省农垦总局
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0年度开始,省农垦总局所属的九三、北安分局以分局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省农垦总局和分局分别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均按纳
入省农垦总局和分局财务决算内的企事业单位掌握执行。
三、监管级次确定为:以省农垦总局为纳税人的监管级次为分局、农场及总局所
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工附业企业;以分局为纳税人的监管级次为农场及分局所属独立经
济核算的工附业企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