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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联合通知

哈国税联字[1999]第4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哈国税联字[1999]第4号 各分局、县(市)局、营业部、各支行:   为做好市商业银行九九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现将《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一九九九年 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一九九九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和指导市商业银行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反映其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和财务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会计决算工作。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不仅是企业汇总 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反映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而且是企业 对年度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和核实的一项综合 性工作,同时,也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 作,它对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 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对会计决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 织领导,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 切实做好会计决算的各项工作。   (二)、结合会计决算,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所得税的应纳 税所得,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确认的,这就要求企业要正确计算 和反映经营成果,为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可靠的纳税资料,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会计决算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 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但另一方面还要注意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遇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各分局可以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多种方 式向所管辖的支行进行纳税辅导,使他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政策和财 务规定。   (四)、认真做好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编报财务报告是企业会计决算的重要工 作之一,也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材料,因此,必须组织有关 人员,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附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 楚、表附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与表之间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规定核 对一致。   财务状况说明书必须有以下内容: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存款和贷款的增减变 动、税金的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利润的实现和分配等情况;某些主要项 目采取的会计方法;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完 成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 的其他事项等。   各支行编制的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   (一)、关于各项收入核算原则问题。各项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手续费收 入、汇兑收益、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 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并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二)、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处理问题。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按年按 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 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算应收利息, 但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对贷款本金尚未逾期,但半年未 收到利息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也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三)、代办储蓄存款手续费的比率   各支行给代办单位、储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储蓄存款年均余额的8‰内控 制使用。   代办手续费=每月月末存款余额之和÷12×8‰   (四)、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比例。   商业银行的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以内控 制使用。业务招待费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以内据实列支, 不允许计提。   (五)、关于国债利息收入处理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六)、关于办理国库券业务手续费收入处理问题。办理国库券而取得的国家财 政专项拨款,可作为手续费收入专户核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专项用于此项工作的 宣传、会议、人员培训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和对推销成绩突出人员的奖励等。   (七)、关于出售职工住房处理问题。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 工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的,其取得的收入超出房屋净值的部分,计入职工住房周 转金;其取得的收入低于房屋净值的部分,暂在住房周转金中挂帐。   (八)、关于费用列支原则问题。在会计核算中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列支各 项费用,凡不属于本年度支出的费用,不得以预提形式列入本年度费用支出;凡属于 应列入本年度支出的费用(包括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等),必须 按规定列支,按受益期限逐月摊销。不得将本年度应列支的费用以递延或待摊的形式 转移到下年度列支。现行政策有规定比例的费用支出项目,应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之 内,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九)、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处理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 装修和租赁费用支出,对其实行专项审批管理办法,报经主管国税局审批后,方可进 行处理。   各支行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改良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 内分期摊销,租赁有效期超过五年或没有规定租赁有效期的,可在五年内分期摊销。 在列入递延资产时,报经国税局审批,按审批期限逐年摊销。   各支行租入的固定资产,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项固 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 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用房,经批准后可据实列支。   以上需报经国税局审批的事项,其金额单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经 当管国税分局审批;在5万元以上的,经当管国税分局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十)、关于工资管理问题。商业银行实行的计税工资标准按每月人均工资66 0元以内税前据实扣除。   (十一)、诉讼费列支问题。商业银行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可事先在费用中据实列 支,对发生的诉讼费应由对方负担的在实际收到时冲减该项费用。   (十二)、关于呆帐准备金提取问题。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 提取,改按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贷款)的1%差额 提取,列入当年成本。当年核销呆帐准备金可在下一年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 物的抵押贷款)×1%-上年呆帐准备金余额。   对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税局批准后,可以 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   (十三)、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问题   各支行的坏帐准备金可按年初应收帐款余额的5‰按原币实行差额提取。应收帐 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租赁收入。   (十四)、关于住房公积金处理问题。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允许在税前扣除 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提职工 住房公基金的各支行,可以补提到原合作银行成立年度,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在原合 作银行成立前提取的职工住房公职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管理费审批问题。对市行机关管理费的支出列支情况,要严按照省国 税局黑国税发[1998]248号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 内,将管理费的支出情况及决算、报市国税局审批,并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2 000年管理费支出计划,报市国税局审批。   (十六)、对收回已被核销呆帐、坏帐等款项,应在收回时并入当期损益,征收 所得税;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经分局查出后,就地征收所得税。   (十七)、商业银行按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按应纳税所得的1.5%据实扣除, 超出部分要作应纳税调整。   (十八)、对99年度发生的需经审批的各项支出,各支行要在二月末之前,向 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需报经市国税局批准的,各分局均于三月末之前上报。   (十九)、对在本年度内发生的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凡未经批准的部分 应作纳税调整,凡未进行调整的,经税务部门查出后就地补交所得税。   (二十)、对于应付利息。各支行应严格按照计提的利率、期限逐户计算实际应 付利息。   三、会计决算有关事宜   (一)清理资金:   为了使决算的有关数据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九九年的经营情况,各支行 (营业部)应对存款、贷款、结算和往来资金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和核实工作。   1、清理信贷资金。各支行的信贷、会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决算前全面 核对各科目及每个贷款户的余额。正常贷款到期(含展期)及抵押贷款到期当日仍不 能收回的,应按规定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逾期二年(含二年)以上的贷款转入 “呆滞贷款”明细科目;对呆滞贷款中的符合呆帐贷款认定条件的贷款本金,转入 “呆帐贷款”明细科目。   2、清理结算资金。在年度决算前,对结算资金(含应解汇款,保证金等)进行 全面清理。凡结算过程中超过凭证正常传递期限的资金应抓紧时间进行查询、查复、 清算,对超出解付期的汇入款项,应积极联系解付;对超期确实无法解付的,应按规 定及时办理退汇。   3、清理不动户存款。对活期存款户中长期(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业务的 不动户,应逐户进行清理,并按规定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久悬未取”明细 科目核算;已在此科目中挂帐一年以上仍未发生业务的不动户,可转入“营业外收入” 科目,进入当年损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后企业在以后年度来支取的,在“营业外支出” 科目中列支。   4、清理内部资金。主要是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固定资产清 理”、“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溢余”等科目的过渡性资金进行清理。对 这些款项,会计部门平时应严格控制并随时清理,在年度决算前更应进行一次彻底的 清理工作。对其中的错款、错帐要组织力量查明原因,追回短款或退还长款,对确实 无法查清的,应按规定的权限做为损益处理。对业务周转金要全面清查核对,对储蓄 业务周转金在决算日一律全额收回,该项目余额结零,不准用白条抵库。对其他应收 款一定要按照商业银行下达的清理通知要求认真清查,内部职工欠款年末之前要全额 收回。要把过渡性资金压缩到最低限度。   (二)、清理帐务   为保证决算数据真实,要做到帐帐、帐据、帐证、帐实、帐款及内外帐务完全相 符。   1、核查会计科目的运用。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如实 反映会计核算的经济内容。因此,在决算前,必须根据规定对科目的归属及运用进行 全面检查,如有使用不当的,必须于决算前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以下 科目的使用需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1)、关于出纳长短款的业务处理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出纳长款应在“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核算,出纳短款应在 “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有的支行仍在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科目核算,有此情况 的要在决算前调整。   (2)、有的支行将发生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业务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核算,有此情况的要在决算前进行调整。   2、全面核对内外帐务。决算前,各支行要对所有的帐、卡、簿等进行一次全面 的核对。包括:总、分帐户的余额核对;贷款余额与借据的核对;库存现金与帐面金 额的核对;做好年度决算前的对帐工作,各存、贷款科目帐户余额与客户帐核对。具 体事项按财务会计部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3、核对系统内、外往来帐务。   (1)、系统内帐务的核对。今年,各支行按12月17日余额为准填制对帐单, 将系统内往来(407)的明细帐户与总部核对清楚。12月30日营业终了,填制 年末余额对帐单加盖经办人名章、行长名章和支行公章,到市行财会部对平帐务后, 方可进行年终决算。   (2)、系统外帐务的核对。各支行要在决算前通过电话、电传、实地核对等方 式积极做好系统外帐务的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年度终了“储蓄业务周转金”、“资金清算应付款”、“同城交换清算”三 科目应无余额。   (三)清理财产:   年度决算前,各支行应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保证帐实相符。   1、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帐簿、帐卡、登记簿进行清点,登记造 册。如有损失、丢失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外借资产应抓紧收回;对以物抵贷收回 的资产(市内、市外)无论是否进行帐务处理,都必须进行清点、核对,以保证资产 的安全、完整;对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实地盘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 妥善处理。   2、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认真盘点、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 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调整帐面余额,达到帐实相符;对代保管的有价值品 进行实地盘点、核对,确保其安全。   (四)、核实损益   1、核实各项税金、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 级营业税占5%,中央级营业税占3%,计征营业税的依据为:利息收入,手续费收 入、其他营业收入、结算罚没款收入;投资收益中国债利息收入、对外投资的税后分 红、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为地方级营业税。决算前认真核对税金计提是否合理,有无多缴和少缴现象,少提税 金要及时补上,多缴税金要与税务部门沟通,以后予以抵补,做到计税基数、税率、 税额准确无误。   2、核实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及清理损失、经批准列支的出纳人短款 及其他营业外支出。   3、核实各项收入。对应收及实收利息的计算和收付工作,关系到国家利率政策 的执行,涉及到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根据规定的范围、利率和 方法进行准确计算,防止差错的产生。在复查中如发现错计、误计、漏记等情况,应 在决算前及时进行处理;严禁通过调整应收及应付利息来人为控制利润情况的发生。   (五)、执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在决算中应 注意的问题:   1、对收回的抵贷物资的处理。各支行对已收回的抵贷物资,应填制《资产保全 申请审批表》报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办公室(信贷处)确认,经保全委员会批准后在决 算前帐务处理完毕。对成立“保全委员会”之前回回的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挂 帐的以物抵贷资产,可不用上报,直接转入“其他资产”科目中并设立明细帐进行核 算。   当物资售出后的帐务处理,按《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方法》第四十、四十 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固定资产的购置问题。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置需在年初做好通盘的考虑。 经市行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需填制《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资金来源情况调查审批表》 一式三份,经市行财会部批准后到国税局审批。没有审批手续一律不得购入固定资产。   3、关于低值易耗品摊销问题。根据《办法》低值易耗品可采取一次性进入成本 或分期摊销的方法,分期摊销的摊销期最长不可超这2年。对此,商业银行执行一次 性摊销,帐外建卡的核算办法,并通过表外“802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落实责 任人,年末要认真清查盘点。   《办法》规定,各种电子计算机、终端机及配套设备按低值易耗品核算。对此, 商业银行应将已列入固定资产的上述内容在年度决算前进行有关帐务调整,会计分录 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净值部分)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4、关于折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重申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房屋 30年,机械设备10年,电子设备5年,运钞车5年,非营业用车8车。殖值率为 3%,各支行要于决算前认真核对折旧费的计提是否准确,如有误,要及时更正。已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5、在计算应收利息时,注意以下规定:   ①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 据此各支行对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停止计息,已计息的要在年末前调整出来,对未在 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保留追索权。②债券回购不再计提应收利息。   6、对无产权的职工住房,进入无形资产核算,并按不短于20年进行摊销。   (六)、财务分析   1、分析影响盈亏变动因素。通过对损益情况历史和现状的动态及静态的分析比 较,总结对我行盈亏影响较大的内、外部因素,做到文字简练,数字准确。通过相对 指标和绝对数字说明我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和需要克服的主要问题。   2、分析资金占用变化情况。结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通过对盈利性资产的非盈 利性资产占用两个方面的分析(盈利性资产主要从贷款、投资和拆出、上存资金等方 面分析;非盈利性资产主要从固定资产、应收款、其他资产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出我行资产的最佳配置结构,提出提高我行盈利性资产的压缩非盈利性资产的具体途 径。   3、认真总结本年度商业银行通过在经营工作中开始的新业务,加大清收逾期贷 款和欠息力度,控制费用开支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和工作难点,提出加强我行财务管理 的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扭亏增盈的具体办法。   (七)、决算报表各类及报送时间   1、报表种类:   (1)、月计表及表外   (2)、资产负债表(月报、季报、年报)   (3)、损益表(季报、年报)   (4)、损益明细表(季报、年报)   (5)、损益情况分析表   (6)、业务状况报告表及表外   (7)、应收、应付款明细表   (8)、应收利息明细表   (9)、固定资产明细表   (10)、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明细表   (11)、专项费用列支情况表   (12)、非经营性支出影响利润因素   (1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4)、企业所得税纳税项目调整表   2、年终决算报表注意事项:   (1)、认真核对各表之间的关系   (2)、年初余额准确无误   (3)、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   (4)、填好各种附表及明细   (5)、报表印章齐全   3、各表具体报送时间:1~7表于2000年1月1日前将表、盘、附表及报 表说明一同报送财会部;8~12表于2000年1月5日前将表、盘、附表及报表 说明一同报送财会部;13、14表2000年1月15日前将经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的手工表一份及软盘一同报送财会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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