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二)

哈国税所字[1999]第59号颁布时间:1999-10-22

  第三十五条 总机构向下属企业分摊或提取的管理费,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 所属企业可在批准的额度(比例)内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做纳税调整。总机构年终 管理费使用结余部分,可经税务机关同意,核减下一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数额。否 则,就其结余部分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的 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企业按照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税法、行业财务制 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 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按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均衡扣除。对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固定资产,其租赁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不得突破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殖值 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计提 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第四十条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标准交纳的保险费。准予扣 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 扣除。   第四十四条 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 费,据实扣除。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扣除。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 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 款,允许税前扣除。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 立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第五十条 金融保险企业(不含城乡信用社)为开展信贷业务发生的以下几项费用, 在下列标准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征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一)代办储蓄手续费,在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1.2%以内(含1.2%);商业 银行按年平均余额的8‰控制使用(代办储蓄手续费计算公式:每月月末储蓄余额之和 ÷12╳8‰)。   (二)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人民币业务在代办保险费收入5%以内(含5%,不含农 业种植、养殖两类险种);人身险种业务中长险在代办保费收入4.5%以内(含4.5%), 短险在5%以内(含5%);外币业务在代办保费收入4%以内(含4%);农村种植养殖业 险种业务在代办保费收入7%以内(含7%)。   (三)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保险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规定比例 内。其中:国有商业银行2%,保险企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5‰。   (四)防实费,财产保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5%以内(含1.5%);人身险中长险按 其保费收入的0.95%以内(含0.95%);短险按1.4%以内(含1.4%)。   第五十一条 对纳税人已核销的坏帐,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二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从开 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 准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 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 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竞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 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的,不征收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除符合上述规定者外, 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征收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按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六条 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一)购置、开发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三)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六)各种赞助支出;   (七)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八)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九)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   (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   (十一)企业职工宿舍的维修费;   (十二)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十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十四)国家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 扣除项目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对纳税人多计或少计的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 作纳税调整,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税、处罚。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成本、费用项目 均可进行税前扣除。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制度   第六十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发生的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扣除。具体审批工作程序及税收管理权限如下:   (一)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各项税前扣除申请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调查、审核、审批或上报。市 局以上审批权限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市局。   (二)纳税人用纳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财产损失 单项数额5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县(市)局审批,报市局备案;5万元以上的(含 5万元),由各分局、县(市)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局。   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用纳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未超过 法定亏损弥补期的,年度中间实现的应交所得税预缴期间,可比照减免税办理税款缓 征手续(填写企业所得税缓征初审表)。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处理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申 请资料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未同时报送申 请资料,但纳税申报表、财务决算表中已作税前扣除处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在 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申请资料的可视同允许税前扣除,待税务机关审批后按 批复意见调整。   第六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资料登记簿,对各类审批申请资料要进行交接传 递登记。对最终批复意见要登记各类审批登记台帐,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明确法 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1993年度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连 续弥补5年。亏损弥补方式应根据企业的情况确定:   (一)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负担的 数额,按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在税法规定弥补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 业的所得弥补。   3、被兼并企业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 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4、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亏 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投资方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方可先用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 整后的数额。   第六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所得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减免所得税范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减免税。否则,一经查出, 除限期补交税款外,还要按《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