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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发字[2000]第13号颁布时间:2000-01-10

     2000年1月10日 哈国税发字[2000]第13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缴纳所得税的邮政企业范围,按名单所列举的企业掌握(名单附后) (略)。   二、邮政企业的监管级次,仍然按照黑国税(96)192号文件规定的监管级 次执行。即最后一级监管级次为市邮政局。   三、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填报购置固定资产申请审批表,(表 样附后)(略)经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   四、邮政企业年度内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单项支出达到或超 过100万元的,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给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五、市邮政局的业务招待费,由市邮政局统一计算,在年度决算前报经市国税局 审批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六、市邮政局在年度决算前将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国税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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