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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专用车辆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9]第269号颁布时间:1989-07-25

     1989年7月25日 黑税四字[1989]第269号 对不领取行驶执照,不缴纳养路费的企业内部专用车辆,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到企 业外部的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应由企业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外出天数,满15天 的按一个月计税,未满15天的不计税。企业不申报的,应按《征管条例》等有关规 定执行;企业申报不实的,应按全期应纳税额计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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