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农民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76号颁布时间:1987-04-03

     1987年4月3日 黑税四字[1987]第76号 为了支援农业生产,搞活商品经济,现对农民自有车辆征收和免收车船使用税问 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农民自有拖拉机(包括胶轮拖拉机)、畜力车、手推车等,自用于耕种、拉 运、情地、田间管理、拣送粪肥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对于不以 营利为目的,只收取实际成本费,帮助本村农民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可给予免税 照顾。 二、农民自有车辆进城运送本身公购粮和购实自用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用品或 帮助本村农民捐运公购粮的,可给予免税照顾。 三、农民自有车辆进城运销自产菜类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凭乡镇政府证明,可给 予免税照顾。 四、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利用农闲时间以自有的拖拉机和 畜力车在本县范围内搞自救性运输业务的,可凭乡镇政府证明,到县税务机关登记, 申请免纳车船使用税;到省内各市、县搞运输业务的,可凭县救灾办或民政部门证明, 到所在税务机关登记,申请免纳车船使用税。 五、农民自有车辆,在从事农业生产时,偶尔发生兼搞营业性运输的,在月内如 果累计满15天,可按月计征,如果累计不满15天伪,可给予免税照顾。 六、农民自有车辆从事营业性专业运输或营业性季节运输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 使用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