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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9]第329号颁布时间:1989-08-31

     1989年8月31日 黑税四字[1989]第329号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87) 财税征字007号和省局黑税四字(198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 查补规定期限内的省内车辆及外省的过往车辆的税款和罚款。已查补的应将所查补的 税款和罚款退还给纳税人,确实无法退还的,应按规定分别上缴省级或中央金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政策、征收管理及票证管理的宣 传、辅导工作,以保证税法的严肃统一性。 三、今后再发生乱收、乱罚、乱查补车船使用税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 人的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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