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福字[1994]129号颁布时间:1994-08-28

     1994年8月28日 黑民福字[1994]129号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 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 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特指由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从无到有而非中途转办 的福利企业。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进行税 务登记; 2.以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就业为主要目的,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 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号),且安置残疾人 员达到规定比例的;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劳动或经营; 4.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三、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办企业自查条件具备后,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 表》,表样附后)一式六份,直接提交当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初审后,对条件具备的,移交同级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实。 3.民政部门协同国税局和地税局深入企业核实无误后,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 签署意见。县(区)级的,上报地、市民政部门,由地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和地 税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将六份《审批表》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地、市级的,直接由 民政部门上报省民政厅。 4.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审批后,由省民政厅颁发《社会福利企 业证书》。 四、新办社会福利企业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