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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炼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四字(1993)第50号颁布时间:1994-02-16

     1994年2月16日 黑税四字(1993)第50号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 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部分摘 转给你们,并作了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文摘录部分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 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1.《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 布)。 2.《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3.《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4.《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 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5.《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回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署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补充规定 1.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我省对屠宰税征收办法没制定公布前,仍 按原屠宰税规定执行;对原缴纳产品税的牲畜,按原屠宰税规定的定额征收屠宰税。   2.我省对筵席税征收在没制定新的意见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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